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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预付式消费存在风险 |
翔安区法院发布一系列相关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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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5日·海西晨报·
第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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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读本
晨报记者 陈丽 通讯员 翔法宣
“办年卡后商家关门”“充值后消费者反悔”“报名培训班却上不了课”……今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翔安法院发布一系列“预付式消费”案件。
案例一
游泳馆关门 年卡未到期
2023年8月,阿佑(化名)支付费用1888元购买A公司的游泳年卡,年卡上载明使用期限一年。2024年1月,A公司称与场地出租方存在纠纷导致游泳馆无法正常经营,并表示会尽快协商出处置方案。阿佑的游泳卡实际使用5个月,剩余7个月未使用,价值1100元。后来,阿佑与A公司多次沟通退款事宜无果,便诉至翔安区法院,要求A公司退还未使用部分款项1100元。
翔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佑与A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A公司游泳馆停止营业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A公司已构成违约,故应向阿佑退还尚未使用部分的游泳年卡费用。
案例二
未到店上课 要求退卡费
阿珠(化名)通过电话营销方式购买了B公司的瑜伽年卡并转账3088元,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B公司告知其办理的瑜伽年卡有效期一年,时间从阿珠实际到店上课起算。
然而,阿珠一直未到B公司那里上课。此后,阿珠先后两次以要搬家、换工作地点为由,要求B公司退卡,均被拒绝。阿珠诉至翔安区法院,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庭审中,阿珠表示,B公司在电话营销时声称未开卡可退款,其他人反映B公司的老师频繁更换,故其要求退卡。B公司则认为,阿珠买的是特价优惠年卡,公司需要为该卡支付工作人员抽成、提前支付老师备课费等,故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款。
翔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珠与B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结合阿珠向B公司办理年卡、年卡项目为瑜伽、年卡有效期一年、有效期从阿珠实际到店使用开始计算、年卡费用3088元等,阿珠实际支付了3088元,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阿珠要求B公司退卡,系单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鉴于B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可以确认解除。
阿珠未到B公司处上课,但其购买案涉年卡已一年多,其主张B公司在电话营销时表示未开卡可退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退卡的理由前后不一,对案涉合同关系的解除具有一定的过错。B公司作为商业机构,主张其存在一定的损失亦属合理。
综合在案证据、当事人过错及实际情况,法院酌定B公司应返还阿珠年卡费2500元。
案例三
报名培训班却上不了课
2023年6月,小忻(化名)报名C公司的培训班,并支付6000元。次月,C公司告知小忻,因房东恶意涨租,公司无法承担巨额成本,所以同D教育中心强强联合,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并变更上课地址。
同年8月,D教育中心负责人告知小忻,其无法继续上课。小忻诉至翔安区法院,要求退还未使用的课时费5000元。
翔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忻与C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签订合同后,小忻支付了课程费用6000元,但C公司未依约履行培训义务,导致小忻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C公司应向小忻退还剩余的培训费5000元。
法官提醒
签书面合同 保留好证据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
第一,要充分审查商家资质和运营情况,以防发生因商家经营不善、承租转租等因素可能导致的客观风险。
第二,要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宣传承诺事项,对于商家给予的优惠条件、服务期限、使用项目或赠送内容、退卡退费等服务承诺,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消费者的举证不能。
第三,妥善留存与相关人员联系、沟通的聊天记录、转账信息,尽量不向聊天人员的个人账户转账,要向商家索要书面合同原件并妥善保管。此外,可通过社会信息、消费者群聊、同行业商家等渠道,关注商家的经营和经济状况。
警惕!预付式消费存在风险
翔安区法院发布一系列相关案件
晨报记者 陈丽 通讯员 翔法宣
“办年卡后商家关门”“充值后消费者反悔”“报名培训班却上不了课”……今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翔安法院发布一系列“预付式消费”案件。
案例一
游泳馆关门 年卡未到期
2023年8月,阿佑(化名)支付费用1888元购买A公司的游泳年卡,年卡上载明使用期限一年。2024年1月,A公司称与场地出租方存在纠纷导致游泳馆无法正常经营,并表示会尽快协商出处置方案。阿佑的游泳卡实际使用5个月,剩余7个月未使用,价值1100元。后来,阿佑与A公司多次沟通退款事宜无果,便诉至翔安区法院,要求A公司退还未使用部分款项1100元。
翔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佑与A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A公司游泳馆停止营业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A公司已构成违约,故应向阿佑退还尚未使用部分的游泳年卡费用。
案例二
未到店上课 要求退卡费
阿珠(化名)通过电话营销方式购买了B公司的瑜伽年卡并转账3088元,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B公司告知其办理的瑜伽年卡有效期一年,时间从阿珠实际到店上课起算。
然而,阿珠一直未到B公司那里上课。此后,阿珠先后两次以要搬家、换工作地点为由,要求B公司退卡,均被拒绝。阿珠诉至翔安区法院,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庭审中,阿珠表示,B公司在电话营销时声称未开卡可退款,其他人反映B公司的老师频繁更换,故其要求退卡。B公司则认为,阿珠买的是特价优惠年卡,公司需要为该卡支付工作人员抽成、提前支付老师备课费等,故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款。
翔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珠与B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结合阿珠向B公司办理年卡、年卡项目为瑜伽、年卡有效期一年、有效期从阿珠实际到店使用开始计算、年卡费用3088元等,阿珠实际支付了3088元,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阿珠要求B公司退卡,系单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鉴于B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可以确认解除。
阿珠未到B公司处上课,但其购买案涉年卡已一年多,其主张B公司在电话营销时表示未开卡可退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退卡的理由前后不一,对案涉合同关系的解除具有一定的过错。B公司作为商业机构,主张其存在一定的损失亦属合理。
综合在案证据、当事人过错及实际情况,法院酌定B公司应返还阿珠年卡费2500元。
案例三
报名培训班却上不了课
2023年6月,小忻(化名)报名C公司的培训班,并支付6000元。次月,C公司告知小忻,因房东恶意涨租,公司无法承担巨额成本,所以同D教育中心强强联合,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并变更上课地址。
同年8月,D教育中心负责人告知小忻,其无法继续上课。小忻诉至翔安区法院,要求退还未使用的课时费5000元。
翔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忻与C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签订合同后,小忻支付了课程费用6000元,但C公司未依约履行培训义务,导致小忻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C公司应向小忻退还剩余的培训费5000元。
法官提醒
签书面合同 保留好证据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
第一,要充分审查商家资质和运营情况,以防发生因商家经营不善、承租转租等因素可能导致的客观风险。
第二,要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宣传承诺事项,对于商家给予的优惠条件、服务期限、使用项目或赠送内容、退卡退费等服务承诺,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消费者的举证不能。
第三,妥善留存与相关人员联系、沟通的聊天记录、转账信息,尽量不向聊天人员的个人账户转账,要向商家索要书面合同原件并妥善保管。此外,可通过社会信息、消费者群聊、同行业商家等渠道,关注商家的经营和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