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发布2023年度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侵权人用真金白银“买”教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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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6日·海西晨报·
第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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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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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享会现场高朋满座。记者 唐光峰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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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暨“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悦享会举行。活动发布了2023年度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老字号保护、数据资源、作品版权、植物新品种等领域。在这些案件中,不少侵权人真金白银“买”了教训。 晨报记者 陈佩珊
数说
厦门法院保护知识产权成果丰硕
自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1275件,审结20841件。其中,2023年度受理3532件,审结3178件。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712件,审结6604件。其中,2023年度受理975件,审结899件。厦门中院办结了一批在全国、全省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例,17个案例入选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参阅案例。
五年来,厦门法院强化能动履职、深化改革创新,以更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护航高质量发展,参与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在2023年全省营商环境考评中排名全省第一。
相关案例
开发软件为盗视频提供便利 一公司被判赔15万元
固某公司开发运营了两款软件,名为固某电商图片助手、固某视频助手。通过这两款软件,使用者可对电商、社交等平台上的图片、视频等素材进行批量下载。其中很大一部分使用者,是意欲将其他经营者的图片、视频移植到自己店铺中使用的电商经营人。
行某公司是某社交平台服务提供者。该公司认为,这两款软件为他人大量盗取社交平台图片、视频提供了便利。其中,固某电商图片助手明确指向电商平台素材的批量下载,固某视频助手还提供修改文件MD5值等功能以进行视频搬运“伪原创”。行某公司的行为不利于相关行业的创新发展,既损害了社交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福祉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固某公司研发、运营涉案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厦门中院认为“固某电商图片助手”软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但“固某视频助手”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固某公司停止开发、运营、宣传“固某视频助手”软件,赔偿行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50000元。固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经许可售卖柑橘新品种 某公司被判赔18万元
某柑橘公司是“川津1号”柑橘新品种权利人,该品种公告日为2021年5月1日,授权日为2023年5月24日。在该品种临时保护期内,引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抖音官方账号发布多个柑橘视频并使用“川津1号”名称,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售卖。
柑橘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于2023年5月5日通过微信购得被诉侵权种苗,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被诉侵权种苗与“川津1号”差异位点为0,判定为相同或极近似。柑橘公司还取证到在“川津1号”品种授权后的2023年8月7日,引某公司因通过网络平台交易种子被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包括没收川津1号枝条(2个枝芽)等。柑橘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引某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临时保护期使用费100万元及合理费用。
厦门中院一审认定,引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川津1号”品种临时保护期内生产、繁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依法应支付柑橘公司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不过,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并非侵权纠纷,在临时保护期内引某公司并不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被诉侵权行为延续到品种授权之后,应基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判决停止侵权。基于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综合考虑柑橘经济作物属性、被诉侵权种苗生产销售情况、柑橘公司维权成本等因素,判决引某公司赔偿柑橘公司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共18万元。
厦门中院发布2023年度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侵权人用真金白银“买”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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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享会现场高朋满座。记者 唐光峰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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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暨“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悦享会举行。活动发布了2023年度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老字号保护、数据资源、作品版权、植物新品种等领域。在这些案件中,不少侵权人真金白银“买”了教训。 晨报记者 陈佩珊
数说
厦门法院保护知识产权成果丰硕
自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1275件,审结20841件。其中,2023年度受理3532件,审结3178件。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712件,审结6604件。其中,2023年度受理975件,审结899件。厦门中院办结了一批在全国、全省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例,17个案例入选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参阅案例。
五年来,厦门法院强化能动履职、深化改革创新,以更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护航高质量发展,参与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在2023年全省营商环境考评中排名全省第一。
相关案例
开发软件为盗视频提供便利 一公司被判赔15万元
固某公司开发运营了两款软件,名为固某电商图片助手、固某视频助手。通过这两款软件,使用者可对电商、社交等平台上的图片、视频等素材进行批量下载。其中很大一部分使用者,是意欲将其他经营者的图片、视频移植到自己店铺中使用的电商经营人。
行某公司是某社交平台服务提供者。该公司认为,这两款软件为他人大量盗取社交平台图片、视频提供了便利。其中,固某电商图片助手明确指向电商平台素材的批量下载,固某视频助手还提供修改文件MD5值等功能以进行视频搬运“伪原创”。行某公司的行为不利于相关行业的创新发展,既损害了社交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福祉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固某公司研发、运营涉案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厦门中院认为“固某电商图片助手”软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但“固某视频助手”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固某公司停止开发、运营、宣传“固某视频助手”软件,赔偿行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50000元。固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经许可售卖柑橘新品种 某公司被判赔18万元
某柑橘公司是“川津1号”柑橘新品种权利人,该品种公告日为2021年5月1日,授权日为2023年5月24日。在该品种临时保护期内,引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抖音官方账号发布多个柑橘视频并使用“川津1号”名称,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售卖。
柑橘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于2023年5月5日通过微信购得被诉侵权种苗,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被诉侵权种苗与“川津1号”差异位点为0,判定为相同或极近似。柑橘公司还取证到在“川津1号”品种授权后的2023年8月7日,引某公司因通过网络平台交易种子被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包括没收川津1号枝条(2个枝芽)等。柑橘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引某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临时保护期使用费100万元及合理费用。
厦门中院一审认定,引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川津1号”品种临时保护期内生产、繁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依法应支付柑橘公司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不过,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并非侵权纠纷,在临时保护期内引某公司并不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被诉侵权行为延续到品种授权之后,应基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判决停止侵权。基于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综合考虑柑橘经济作物属性、被诉侵权种苗生产销售情况、柑橘公司维权成本等因素,判决引某公司赔偿柑橘公司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维权合理开支共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