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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称遭遇“跳单”,法院判了 |
翔安区法院认为,房源信息非该中介独家所有,驳回其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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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4日·海西晨报·
第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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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读本
晨报讯(记者 陈丽 通讯员 翔法宣)一些中介认为,只要履行过联系、带看房或谈判的行为,买卖双方若绕过他们达成房屋买卖交易,那么买卖双方的行为就构成“跳单”。答案是否如此呢?近日,翔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解答。
2024年5月,小美通过网络平台知晓一处房屋的出售信息,获得了中介阿强的联系方式。随后,阿强安排小美与房主小杰商谈房屋买卖事宜,但小美和小杰对房屋价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次日,小美在其他中介的促成下,与小杰就案涉房屋达成交易,三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小美和小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价格低于之前的价格。阿强得知后,认为自己被“跳单”,遂诉至翔安区法院,要求小杰和小美分别支付中介费1万元和2.5万元。
翔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杰、小美就案涉房屋达成买卖是否对阿强构成“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故“跳单”的基本构成要件是,达成的交易是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经审查,案涉房屋的房源信息在众多网络平台均有发布,阿强带看房时,也是通过其他中介取得的房屋钥匙,可以看出案涉房屋的房源信息非阿强独家所有。
小美、小杰亦未在阿强的媒介服务下,就案涉房屋买卖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经其他中介居间达成的交易价格,低于小杰在阿强处提出的交易价格,也可印证最后订立合同未利用阿强提供的媒介服务。
综合房源信息的取得、房屋钥匙的保管、最后成交价格等事实,翔安区法院认为,阿强主张小杰、小美对其构成“跳单”,不应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阿强未与小美、小杰约定其提供服务事项的具体费用标准,阿强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最终,翔安区法院驳回了阿强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中介称遭遇“跳单”,法院判了
翔安区法院认为,房源信息非该中介独家所有,驳回其诉讼请求
晨报讯(记者 陈丽 通讯员 翔法宣)一些中介认为,只要履行过联系、带看房或谈判的行为,买卖双方若绕过他们达成房屋买卖交易,那么买卖双方的行为就构成“跳单”。答案是否如此呢?近日,翔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解答。
2024年5月,小美通过网络平台知晓一处房屋的出售信息,获得了中介阿强的联系方式。随后,阿强安排小美与房主小杰商谈房屋买卖事宜,但小美和小杰对房屋价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次日,小美在其他中介的促成下,与小杰就案涉房屋达成交易,三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小美和小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价格低于之前的价格。阿强得知后,认为自己被“跳单”,遂诉至翔安区法院,要求小杰和小美分别支付中介费1万元和2.5万元。
翔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杰、小美就案涉房屋达成买卖是否对阿强构成“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故“跳单”的基本构成要件是,达成的交易是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经审查,案涉房屋的房源信息在众多网络平台均有发布,阿强带看房时,也是通过其他中介取得的房屋钥匙,可以看出案涉房屋的房源信息非阿强独家所有。
小美、小杰亦未在阿强的媒介服务下,就案涉房屋买卖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经其他中介居间达成的交易价格,低于小杰在阿强处提出的交易价格,也可印证最后订立合同未利用阿强提供的媒介服务。
综合房源信息的取得、房屋钥匙的保管、最后成交价格等事实,翔安区法院认为,阿强主张小杰、小美对其构成“跳单”,不应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阿强未与小美、小杰约定其提供服务事项的具体费用标准,阿强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最终,翔安区法院驳回了阿强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