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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积极推进个人破产立法 |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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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7日·海西晨报·
第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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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读本
晨报讯(记者 吴斯婷)日前,《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一审。
此次厦门个人破产立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厦门综改试点任务,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试验田作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的现代经济体制,为国家层面立法探索试验、探路先行。
《条例(草案)》规定,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厦门社会保险连续满5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条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一定债权额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与债务人和解、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届时,厦门将设立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行使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
《条例(草案)》创设了预缴破产费用制度。由法院参照预收诉讼费先行预收,待案件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后,再由法院账户转入管理人账户。《条例(草案)》还创新性规定了诚信调查机制,即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债务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出具咨询辅导报告时参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在被限制行为期间,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得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也不得有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厦门积极推进个人破产立法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晨报讯(记者 吴斯婷)日前,《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一审。
此次厦门个人破产立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厦门综改试点任务,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试验田作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的现代经济体制,为国家层面立法探索试验、探路先行。
《条例(草案)》规定,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厦门社会保险连续满5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条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一定债权额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与债务人和解、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届时,厦门将设立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行使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
《条例(草案)》创设了预缴破产费用制度。由法院参照预收诉讼费先行预收,待案件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后,再由法院账户转入管理人账户。《条例(草案)》还创新性规定了诚信调查机制,即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债务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出具咨询辅导报告时参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在被限制行为期间,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得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也不得有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