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24日·海西晨报·
第A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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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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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持续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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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
缴存职工有一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且本市无住房或有一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下调至40%
保障性住房加快建设供给
明确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
晨报讯(记者 叶子申)近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记者获悉,从本月16日起,缴存人在厦门购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随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调整而调整。
对比原有政策,本次主要变化在于,缴存职工有一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且本市无住房或者有一套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由50%下调至40%。
缴存职工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贷款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0%;缴存职工本市有一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贷款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40%。缴存职工本市有住房两套及以上,或者有两笔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或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政策所涉及的住房套数认定,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出具的购房人家庭名下在厦门市住房套数情况证明为准。住房贷款记录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购房时间认定以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或二手住房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晨报讯(记者 叶子申)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租赁住房制度,日前,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3部门发布了修订版的《厦门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在房屋安全和消防符合要求情况下,可申请改建(或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办类、科研教育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新改建项目指2023年9月1日后申请改建的项目;已改建项目指2023年9月1日前已经完成改建但未认定的项目。
按照《实施方案》,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参与、多渠道供给。新改建项目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改建项目可按现状认定。租金价格按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新政策助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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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持续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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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
缴存职工有一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且本市无住房或有一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下调至40%
保障性住房加快建设供给
明确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
晨报讯(记者 叶子申)近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记者获悉,从本月16日起,缴存人在厦门购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随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调整而调整。
对比原有政策,本次主要变化在于,缴存职工有一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且本市无住房或者有一套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由50%下调至40%。
缴存职工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贷款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0%;缴存职工本市有一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贷款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40%。缴存职工本市有住房两套及以上,或者有两笔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或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政策所涉及的住房套数认定,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出具的购房人家庭名下在厦门市住房套数情况证明为准。住房贷款记录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购房时间认定以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或二手住房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晨报讯(记者 叶子申)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租赁住房制度,日前,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3部门发布了修订版的《厦门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在房屋安全和消防符合要求情况下,可申请改建(或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办类、科研教育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新改建项目指2023年9月1日后申请改建的项目;已改建项目指2023年9月1日前已经完成改建但未认定的项目。
按照《实施方案》,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参与、多渠道供给。新改建项目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改建项目可按现状认定。租金价格按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