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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推进“电动厦门”建设 |
力争明年实现城市核心区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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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海西晨报·
第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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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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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推动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图为翔安某小区地下停车库公共充电桩。记者 陈理杰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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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张玲玲)近日,厦门市发改委印发《进一步推动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全面推进“电动厦门”建设,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根据《工作方案》,力争到2025年,厦门基本建成城乡覆盖、快慢互补、智能开放、便捷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城市核心区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工作方案》提出,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和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优先在“三中心”等建筑配建停车场、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高速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0%。
推动重点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库)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数量不低于20%,新建居住建筑固定停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同时,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空间资源,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充电设施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
厦门还将强化配套保障,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包括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停车、交通、电力等规划衔接;将充换电新技术新项目纳入全市招商引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政策支持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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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充电设施 可获补助
晨报讯(记者 张玲玲)近日,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扶持补助办法》(简称《补助办法》)。
《补助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24年-2026年新建投运的电动汽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包括向社会车辆开放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以及为车辆提供经营性充电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
符合条件的,补助标准具体为:按经营性充电电量给予运营补助,在岛内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为0.1元/千瓦时;在岛外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原则上,补助上限为充电设施每千瓦每年(按12个月计)岛内不超过40元、岛外不超过70元,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按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拨付。
我市全面推进“电动厦门”建设
力争明年实现城市核心区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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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推动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图为翔安某小区地下停车库公共充电桩。记者 陈理杰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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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张玲玲)近日,厦门市发改委印发《进一步推动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全面推进“电动厦门”建设,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根据《工作方案》,力争到2025年,厦门基本建成城乡覆盖、快慢互补、智能开放、便捷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城市核心区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工作方案》提出,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和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优先在“三中心”等建筑配建停车场、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高速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的10%。
推动重点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库)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数量不低于20%,新建居住建筑固定停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同时,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空间资源,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充电设施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
厦门还将强化配套保障,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包括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停车、交通、电力等规划衔接;将充换电新技术新项目纳入全市招商引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政策支持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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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充电设施 可获补助
晨报讯(记者 张玲玲)近日,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扶持补助办法》(简称《补助办法》)。
《补助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24年-2026年新建投运的电动汽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包括向社会车辆开放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以及为车辆提供经营性充电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
符合条件的,补助标准具体为:按经营性充电电量给予运营补助,在岛内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为0.1元/千瓦时;在岛外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原则上,补助上限为充电设施每千瓦每年(按12个月计)岛内不超过40元、岛外不超过70元,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按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