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家明文禁止的渔具非法捕捞 |
“吸”花蛤苗19万公斤 6人获刑 |
|
|
2025年05月21日·海西晨报·
第A05版
·
城市读本
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厦法宣)拖曳泵吸耙严重破坏海底生态,被国家明文禁用,然而为了获利,陈某甲等6人使用该渔具非法捕捞花蛤苗19万公斤。近日,6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九个月不等,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2024年2月至3月,陈某甲、林某甲在明知拖曳泵吸耙系禁用渔具的情况下,仍共同策划、组织人员、使用该渔具到翔安区鳄鱼屿附近非法捕捞花蛤苗。陈某甲租赁船舶、定制安装捕捞设备;林某甲负责雇佣工人、跟船指挥;林某乙负责联系客户、装货及出货;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乙等驾船出海捕捞。
2024年3月,案涉船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共装载花蛤苗1473袋。案发后,6名被告人向公诉机关缴纳了20万元生态修复保证金,其中12万余元已用于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碳汇项目,剩余款项主要用于增殖放流。
据了解,拖曳泵吸耙渔具即所谓的“吸蛤器”,它可依靠泵机将海底的花蛤苗吸上,作业时会将海底泥沙翻起,对海底底质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底栖生物生长繁殖。这种捕捞方式不分生物大小,一网打尽,对渔业资源的长期利用造成极大威胁,被国家明文禁止使用。
同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乙伙同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乙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捕捞花蛤苗共计191268.97公斤,情节严重。上述6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自首、认罪悔罪情况等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6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使用国家明文禁止的渔具非法捕捞
“吸”花蛤苗19万公斤 6人获刑
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厦法宣)拖曳泵吸耙严重破坏海底生态,被国家明文禁用,然而为了获利,陈某甲等6人使用该渔具非法捕捞花蛤苗19万公斤。近日,6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九个月不等,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2024年2月至3月,陈某甲、林某甲在明知拖曳泵吸耙系禁用渔具的情况下,仍共同策划、组织人员、使用该渔具到翔安区鳄鱼屿附近非法捕捞花蛤苗。陈某甲租赁船舶、定制安装捕捞设备;林某甲负责雇佣工人、跟船指挥;林某乙负责联系客户、装货及出货;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乙等驾船出海捕捞。
2024年3月,案涉船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共装载花蛤苗1473袋。案发后,6名被告人向公诉机关缴纳了20万元生态修复保证金,其中12万余元已用于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碳汇项目,剩余款项主要用于增殖放流。
据了解,拖曳泵吸耙渔具即所谓的“吸蛤器”,它可依靠泵机将海底的花蛤苗吸上,作业时会将海底泥沙翻起,对海底底质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底栖生物生长繁殖。这种捕捞方式不分生物大小,一网打尽,对渔业资源的长期利用造成极大威胁,被国家明文禁止使用。
同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乙伙同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乙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捕捞花蛤苗共计191268.97公斤,情节严重。上述6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自首、认罪悔罪情况等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6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