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婚介服务费 一个对象没见着 |
2025年05月22日·海西晨报·
第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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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近日,思明区法院通报了一起婚介纠纷。
小芳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交了3000元服务费。小芳提出择偶要求,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婚介公司应根据小芳的择偶要求,至少向小芳提供一名“匹配对象”约见服务。之后,婚介公司先后向小芳介绍了5名男青年,并安排了见面时间,但最后均未成功见面。直至合同期满,小芳仍没能约见任何对象,于是起诉婚介公司。
小芳认为,婚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几次见面她都同意了,但最终因男方原因取消。她要求匹配对象学历为本科以上,包含硕士、博士,但婚介公司更改为本科至双本科。据此,她要求婚介公司退还相应的服务费。
婚介公司辩称,已根据小芳要求安排对象约见,系小芳自身原因未能约见成功。择偶条件清楚写在合同上,是小芳单方面认为公司修改了合同,公司不应退还相应费用。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芳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中,择偶要求为合同首页第一项内容且有黑体字加粗,小芳称婚介公司擅自篡改其择偶要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合同期内,婚介公司确实未能成功安排小芳与任何对象见面,且无证据证明是小芳自身原因所致。最终,因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法院酌定婚介公司返还小芳2000元费用。(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