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宅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
小区公共收益 可抵扣物业服务费 |
2025年07月04日·海西晨报·
第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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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读本
晨报讯(记者 叶子申)近日,厦门市住建局发布《厦门市住宅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共8章38条措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宅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维护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合法权益。
《细则》适用范围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有产生公共收益的住宅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利用小区围墙、出入口、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或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快递柜等产生的收入;公共收益利息收入等。
在收益管理方面,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依合同约定经营管理事项,但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公共收益的30%;业主大会成立后,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需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自行或委托经营,并明确分配比例。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供业主支配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也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为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细则》对专户存储作出严格规定,要求管理单位单独开设公共收益银行专户,禁止以个人账户管理,且公共收益必须通过专户收支,鼓励与维修资金专户同银行开设。管理单位需依法设账,可自行或委托记账,记账工作应在收支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规范移交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