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海西晨报·
第B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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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红周刊
晨报记者 晋君
通讯员 李炜
近日,厦门市老年活动中心特邀银龄志愿者、福建巽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拥军律师走进“银龄讲堂”,为老年朋友们带来一场生动的法律讲座。许拥军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助力老年朋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为晚年生活保驾护航。
案例一
售房置换
应尊重老人意愿
85岁的戴阿姨是吕女士的母亲,案涉房屋是吕女士父亲生前出资购买的,戴阿姨一直居住在这里。丈夫去世后,戴阿姨同意将房屋登记于女儿名下,吕女士夫妇与戴阿姨共同居住。
之后,吕女士为了生活便利欲置换房屋,戴阿姨则希望能在此终老。因协商未果,吕女士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戴阿姨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行为。
■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戴阿姨虽放弃登记为所有权人,但对该房屋仍有正常居住的权益。吕女士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戴阿姨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的意愿,吕女士轻视其意愿而欲售房置换不当。判决驳回吕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许拥军律师表示,中华民族素有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传统。本案判决没有机械按照物权变动规则支持登记权利人的主张,而是全面考虑房屋来源和现实情况,明确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二
分配遗产
应保障配偶权益
孙阿伯和袁阿姨有婚生子孙先生、养女孙女士。孙阿伯患病不能自理,住院15年至去世均由袁阿姨照顾护理。孙先生因犯罪长期服刑;孙女士大学毕业到外埠工作定居,孙阿伯住院期间仅前来探望几次。孙阿伯去世尚未安葬时,孙女士起诉要求分配遗产。
■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孙先生未留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袁阿姨、孙先生、孙女士。判决孙阿伯遗产中的房产、银行存款等均归袁阿姨所有,并分别给付孙先生、孙女士少部分折价款。
■律师说法
许拥军律师认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子女赡养、夫妻扶助,是老年人步入晚年后最常见的养老方式。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成年子女更是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二审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注意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老人自管财产
子女应当尊重
徐阿姨的老房拆迁后,同儿子许先生共同生活。徐阿姨将70万元积蓄交给儿子代为保管,明确表示该笔积蓄用于徐阿姨日后养老就医。后来,徐阿姨和许先生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徐阿姨要求儿子返还积蓄遭拒。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阿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先生返还70万元。
■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徐阿姨虽系高龄老年人,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占有、管理自己的财产。徐阿姨要求许先生返还代为保管的钱款,许先生理应及时返还。最终判决许先生向徐阿姨返还70万元。判决生效后,许先生主动向徐阿姨返还了70万元。
■律师说法
许拥军律师表示,现实生活中,不少老年人都有一定的积蓄或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享有自主管理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和配合,不得无理拒绝和阻挠。
以案说法 为晚年生活护航
晨报记者 晋君
通讯员 李炜
近日,厦门市老年活动中心特邀银龄志愿者、福建巽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拥军律师走进“银龄讲堂”,为老年朋友们带来一场生动的法律讲座。许拥军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助力老年朋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为晚年生活保驾护航。
案例一
售房置换
应尊重老人意愿
85岁的戴阿姨是吕女士的母亲,案涉房屋是吕女士父亲生前出资购买的,戴阿姨一直居住在这里。丈夫去世后,戴阿姨同意将房屋登记于女儿名下,吕女士夫妇与戴阿姨共同居住。
之后,吕女士为了生活便利欲置换房屋,戴阿姨则希望能在此终老。因协商未果,吕女士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戴阿姨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行为。
■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戴阿姨虽放弃登记为所有权人,但对该房屋仍有正常居住的权益。吕女士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戴阿姨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的意愿,吕女士轻视其意愿而欲售房置换不当。判决驳回吕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许拥军律师表示,中华民族素有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传统。本案判决没有机械按照物权变动规则支持登记权利人的主张,而是全面考虑房屋来源和现实情况,明确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二
分配遗产
应保障配偶权益
孙阿伯和袁阿姨有婚生子孙先生、养女孙女士。孙阿伯患病不能自理,住院15年至去世均由袁阿姨照顾护理。孙先生因犯罪长期服刑;孙女士大学毕业到外埠工作定居,孙阿伯住院期间仅前来探望几次。孙阿伯去世尚未安葬时,孙女士起诉要求分配遗产。
■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孙先生未留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袁阿姨、孙先生、孙女士。判决孙阿伯遗产中的房产、银行存款等均归袁阿姨所有,并分别给付孙先生、孙女士少部分折价款。
■律师说法
许拥军律师认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子女赡养、夫妻扶助,是老年人步入晚年后最常见的养老方式。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成年子女更是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二审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注意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老人自管财产
子女应当尊重
徐阿姨的老房拆迁后,同儿子许先生共同生活。徐阿姨将70万元积蓄交给儿子代为保管,明确表示该笔积蓄用于徐阿姨日后养老就医。后来,徐阿姨和许先生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徐阿姨要求儿子返还积蓄遭拒。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阿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先生返还70万元。
■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徐阿姨虽系高龄老年人,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占有、管理自己的财产。徐阿姨要求许先生返还代为保管的钱款,许先生理应及时返还。最终判决许先生向徐阿姨返还70万元。判决生效后,许先生主动向徐阿姨返还了70万元。
■律师说法
许拥军律师表示,现实生活中,不少老年人都有一定的积蓄或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享有自主管理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和配合,不得无理拒绝和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