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07日·海西晨报·
第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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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读本
晨报讯(记者 陈丽 通讯员 翔法宣)近日,翔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即将毕业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明晰在校生劳动法律边界,守护就业合法权益。
某高校即将毕业的在校生小秋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了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资、五险一金等。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小秋提起劳动仲裁后又向翔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并办理社保登记。
然而,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和小秋各执一词。“她本身还是在校大学生,本来就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A公司表示。小秋辩驳称:“我虽然还是在校生,但马上就要毕业了,这次就是冲着毕业就业去的。”
翔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秋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虽为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但其已临近毕业并以就业为目的向A公司提供劳动,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不能因小秋的在校生身份而否定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案涉合同系由小秋与A公司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案涉合同虽未明确命名为劳动合同,但该份合同明确是根据劳动法订立,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包含了具体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标准、五险一金等劳动合同核心条款,故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小秋接受A公司的管理,从事A公司安排的劳动,A公司按月向小秋支付工资,双方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特征。因此,法院判令A公司为小秋办理社保登记、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在校生就业合法权益受保护
晨报讯(记者 陈丽 通讯员 翔法宣)近日,翔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即将毕业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明晰在校生劳动法律边界,守护就业合法权益。
某高校即将毕业的在校生小秋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了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资、五险一金等。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小秋提起劳动仲裁后又向翔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并办理社保登记。
然而,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和小秋各执一词。“她本身还是在校大学生,本来就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A公司表示。小秋辩驳称:“我虽然还是在校生,但马上就要毕业了,这次就是冲着毕业就业去的。”
翔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秋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虽为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但其已临近毕业并以就业为目的向A公司提供劳动,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不能因小秋的在校生身份而否定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案涉合同系由小秋与A公司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案涉合同虽未明确命名为劳动合同,但该份合同明确是根据劳动法订立,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包含了具体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标准、五险一金等劳动合同核心条款,故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小秋接受A公司的管理,从事A公司安排的劳动,A公司按月向小秋支付工资,双方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特征。因此,法院判令A公司为小秋办理社保登记、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